米兰达,即“米兰达警告”,是宪法第四修正案和第五修正案赋予公民的,要求在和审讯过程中,必须告知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获得律师帮助,并且任何自证其的说法都不得被使用。这一的由来与以下五个警示案例密切相关:
1.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1966年)
米兰达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66年最高法院审理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在这起中,嫌疑人厄内斯特·米兰达(Ernesto Miranda)因和被。在未被告知米兰达的情况下,米兰达在审讯中承认了犯。当米兰达在法庭上表示自己没有律师,并希望重新考虑自己的供词时,亚利桑那州法院却以米兰达的供词为依据,判处他20至30年的。
最高法院认为,米兰达的供词是在未被告知其的情况下获得的,违反了宪法第五修正案关于不自证其的。最高法院裁定米兰达的供词无效,并要求在审讯前必须告知嫌疑人米兰达。
2. 布鲁诺诉纽约州案(Branzburg v. Hayes,1964年)
在布鲁诺诉纽约州案中,纽约州最高法院以陪审团审理为由,要求记者·布鲁诺(Daniel J. Branzburg)交出其采访记录。布鲁诺拒绝交出,并声称这违反了他的宪法第一修正案。
最高法院认为,记者在采访过程中获得的证据,虽然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范畴,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涉及刑事的证据,记者仍需遵守法律要求,交出相关证据。这一为后来的米兰达案例奠定了基础。
3. 威尔金斯诉加州案(Wilkerson v. California,1944年)
在威尔金斯诉加州案中,嫌疑人威利·威尔金斯(Willie Wilkerson)在未被告知米兰达的情况下,被审讯并承认了犯。加州最高法院认为,在审讯过程中未告知嫌疑人,违反了宪法第五修正案。
尽管这一未直接涉及米兰达,但它为后来的米兰达案例提供了法律依据。
4. 布鲁诺诉密歇根州案(Branzburg v. Maryland,1967年)
在布鲁诺诉密歇根州案中,密歇根州要求记者·布鲁诺交出其采访记录,以协助调查一起案。布鲁诺拒绝交出,并声称这违反了他的宪法第一修正案。
最高法院认为,记者在采访过程中获得的证据,虽然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范畴,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涉及刑事的证据,记者仍需遵守法律要求,交出相关证据。这一为后来的米兰达案例奠定了基础。
5. 布鲁诺诉密歇根州案(Branzburg v. Maryland,1967年)
在布鲁诺诉密歇根州案中,密歇根州要求记者·布鲁诺交出其采访记录,以协助调查一起案。布鲁诺拒绝交出,并声称这违反了他的宪法第一修正案。
最高法院认为,记者在采访过程中获得的证据,虽然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范畴,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涉及刑事的证据,记者仍需遵守法律要求,交出相关证据。这一为后来的米兰达案例奠定了基础。
这五个案例共同推动了米兰达的确立。米兰达的由来,旨在保护公民在面临刑事指控时的基本,确保他们在审讯过程中得到公正对待。这一不仅在国内具有重要意义,也对全球法治产生了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