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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全文,夏季高温作业的合规指南

一、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高温作业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中暑等职业危害,根据《国劳动法》、《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用人单位在夏季高温期间对高温作业劳动者的防暑降温工作。

第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高温作业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高温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治疗职业危害。

第五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 高温作业界定

第六条 高温作业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连续接触高温(一般指气温达到35℃以上)或高温高湿作业。

第七条 高温作业分为以下几类:

(一)高温作业场所:指气温达到35℃以上的生产场所。

(二)高温高湿作业:指气温达到35℃以上,相对湿度达到80%以上的生产场所。

(三)高温特殊作业:指气温达到35℃以上,同时存在有害气体、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三章 防暑降温措施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以下防暑降温措施:

(一)合理安排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进行作业。

(二)加强通风降温,确保作业场所通风良好。

(三)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设施,如空调、风扇、冰块等。

(四)为劳动者提供充足的饮用水和防暑降温饮料。

(五)为劳动者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暑降温工作服、防暑降温手套等。

(六)对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发现疑似中暑症状的,立即停止作业,送医治疗。

(七)对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防暑降温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整高温作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缩短作业时间。

(二)为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高温津贴。

(三)为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高温作业补贴。

(四)对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定期体检,关注其健康状况。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中暑等职业危害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导致劳动者发生中暑等职业危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或者未及时治疗疑似中暑症状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防暑降温设施、饮料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夏季高温作业的合规指南

1. 作业时间调整

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高温作业时间,避开高温时段进行作业,尽量在气温较低的时间段进行。

2. 通风降温

确保作业场所通风良好,必要时使用空调、风扇等设备进行降温。

3. 防暑降温设施

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设施,如空调、风扇、冰块等。

4. 饮用水和饮料

为劳动者提供充足的饮用水和防暑降温饮料,如绿豆汤、盐开水等。

5. 个人防护用品

为劳动者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暑降温工作服、防暑降温手套等。

6. 健康检查

定期对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治疗职业危害。

7. 职业培训

对高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防暑降温意识和技能。

8. 高温津贴和补贴

为高温作业劳动者提供高温津贴和补贴,保障其合法权益。

9. 监督检查

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10. 责任追究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导致劳动者发生中暑等职业危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以上措施,用人单位可以有效保障高温作业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中暑等职业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