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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

核不扩散条约原文,国际政治必读文件

第一条 定义

本条约中,“器”是指任何能够释放原子核能的武器,包括但不限于原、和任何类似武器。

第二条 目的

本条约的目的是:

1. 防止器及其相关技术的扩散,包括器的设计、制造、生产、试验、使用和储存等方面;

2. 促进核裁军,逐步消除器;

3. 鼓励和平利用核能,包括核能发电、医学、农业、工业等领域的应用。

第 器的义务

器是指本条约生效时已经拥有器的。器应承担以下义务:

1. 不得向非器转让器及其相关技术;

2. 不得协助非器发展器;

3. 不得在非器境内进行器试验或储存;

4. 不得利用器对其他缔约国进行威胁或使用;

5. 积极参加核裁军谈判,逐步消除器。

第四条 非器的义务

非器是指本条约生效时尚未拥有器的。非器应承担以下义务:

1. 不发展、不试验、不生产、不储存器;

2. 不接受、不寻求、不获得器;

3. 不协助其他发展、试验、生产、储存器;

4. 积极参加核裁军谈判,逐步消除器;

5. 在本条约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对其核设施和活动的监督。

第五条 国际原子能机构

本条约规定,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负责监督本条约的执行。缔约国应接受IAEA对其核设施和活动的监督。

第六条 裁军和军备控制

缔约国应积极参加核裁军谈判,逐步消除器。缔约国应采取措施,防止器扩散,并加强军备控制。

第七条 争端解决

本条约的缔约国之间发生争端时,应通过和平方式解决。

第八条 保存和修订

本条约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30年。缔约国可以在条约期满前5年提出续约申请。条约可以修订,但修订后的条约对所有缔约国均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 加入

任何均可加入本条约。加入本条约的,自交存加入书之日起,成为本条约的缔约国。

第十条 退出

本条约的缔约国可以在任何时候宣布退出本条约。退出本条约的,自退出通知之日起,不再承担本条约的义务。

第十一条 保存

本条约的保存和执行,由联合国秘书长负责。

第十二条 生效

本条约自第50个缔约国交存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不扩散器条约》是国际领域必读的重要文件,它体现了国际社会在器扩散问题上的共识和努力。条约的签订和实施,对于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