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定义
本条约中,“器”是指任何能够释放原子核能的武器,包括但不限于原、和任何类似武器。
第二条 目的
本条约的目的是:
1. 防止器及其相关技术的扩散,包括器的设计、制造、生产、试验、使用和储存等方面;
2. 促进核裁军,逐步消除器;
3. 鼓励和平利用核能,包括核能发电、医学、农业、工业等领域的应用。
第 器的义务
器是指本条约生效时已经拥有器的。器应承担以下义务:
1. 不得向非器转让器及其相关技术;
2. 不得协助非器发展器;
3. 不得在非器境内进行器试验或储存;
4. 不得利用器对其他缔约国进行威胁或使用;
5. 积极参加核裁军谈判,逐步消除器。
第四条 非器的义务
非器是指本条约生效时尚未拥有器的。非器应承担以下义务:
1. 不发展、不试验、不生产、不储存器;
2. 不接受、不寻求、不获得器;
3. 不协助其他发展、试验、生产、储存器;
4. 积极参加核裁军谈判,逐步消除器;
5. 在本条约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对其核设施和活动的监督。
第五条 国际原子能机构
本条约规定,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负责监督本条约的执行。缔约国应接受IAEA对其核设施和活动的监督。
第六条 裁军和军备控制
缔约国应积极参加核裁军谈判,逐步消除器。缔约国应采取措施,防止器扩散,并加强军备控制。
第七条 争端解决
本条约的缔约国之间发生争端时,应通过和平方式解决。
第八条 保存和修订
本条约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30年。缔约国可以在条约期满前5年提出续约申请。条约可以修订,但修订后的条约对所有缔约国均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 加入
任何均可加入本条约。加入本条约的,自交存加入书之日起,成为本条约的缔约国。
第十条 退出
本条约的缔约国可以在任何时候宣布退出本条约。退出本条约的,自退出通知之日起,不再承担本条约的义务。
第十一条 保存
本条约的保存和执行,由联合国秘书长负责。
第十二条 生效
本条约自第50个缔约国交存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不扩散器条约》是国际领域必读的重要文件,它体现了国际社会在器扩散问题上的共识和努力。条约的签订和实施,对于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